我早已提过,我根本不觉得大家可以去衡量别人的感受,因为事情可以衡量,但是痛苦是不可衡量的价值。就好像一个人不需要为自己的情绪辩护,其中真正需要辩护的是行为观点的正当性,而不是情绪的正当性。
所以本就不应当去置喙任何人是不是不应该感到痛苦,以及应该感受到多少的痛苦。这种东西根本不能量化比较,因为每个人自己的心的承受能力都是有限的,你何尝可以说两个人遇见同样的事就应该有同样的感受呢?你只能说也许另一个人更加软弱而已,但软弱是其人之个性,而不是因此此人的情绪就不是真的了。
我感到大家还是分不清事实、情绪、观点,肆意在这之中混淆不清却非要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