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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那个自愿无害化承诺书,对这类事的一点小经验,不一定有用 

询问这是哪里出的规定,如果对方说是政府规定的,要求对方出示有公章的政府文件
谁让你签,让他提供身份证件,问他领导叫什么,职位是什么,万一出了事谁能为此负责,并且要求体现在需要签署的文件上
态度要强硬,比如对方说这是政府的要求,可以质问你凭什么代表政府,哪个部门要求的,我怎么知道你不是装的

一般这种事都不会有正式公文的(你会发现那个承诺书只有签署人的信息,其他一概不提),对方拿不出来,也不想担事,不会提供个人信息给你

但这是在其他类似事件上的经验,人被关在隔离酒店这样的情况,我也没有遇到过,不敢断言,只是提供一个思路

@PigeonAdultman 关于这个普京视频“手穿话筒”的视频,经BBC记者Shayan Sardarizadeh判断应该不是网传所谓合成的。这种现象在被严重压缩的视频里都可能会出现,并不罕见。

高清视频可以在The telegraphy 的YouTube频道看到,美联社也有这场会议其他角度的照片。

具体的请关注BBC记者Shayan Sardarizadeh的推特@shayan86, 他是一位专门关注假新闻和阴谋论的记者。

twitter.com/W_F_Thomas/status/

突然莫名想到前几天读《隐谷路》,学到一个很损很不利于沟通但真的很好笑很好用的说法
“如果有人现在还不承认……,那他的阅读面真的是有点狭窄了。不幸的是,有些人真的只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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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中午去参观了葛兆光老师的演讲,他讲的是中国人世界观的变迁。葛老师的主要看法是,中国人的世界观主要还是一个冲击——反应的过程,佛教东来、宋、元、晚明与晚清分别各构成了对中国传统世界观的冲击。
葛老师讲的比较克制,我觉得他的观点其实非常明显,可以总结和进一步阐释为两点:
1,中国人世界观的认知主要是政治推动的,是被动接受,而不是主动探索。这大概是由两个因素造成的:首先是中国人喜欢以整体主义眼光去看待外部输入知识,总要就体、用辩论一二,而不是拿来就用;其此是政治合法性的需求。中国政府非常注意强调自己是“天下之中”。其实反过来讲,“天下之中”也就意味着无处可逃。根据历史社会学的说法,专制政府往往是建立在封闭空间之中的。专制政府当然倾向于将世界描绘为一个封闭空间。
2,中国人对世界的了解是由所受的冲击造就的。这也意味着对那些没打过我们的地方,就没有认识。这也是当今中国对世界的认知其实相当断裂的原因。
是为记。

一方面我反对俄罗斯对乌克兰的侵略行为和Putin治下俄罗斯保守右翼军国主义政治势力的扩张,而另一方面我也反对将俄罗斯侵略乌克兰简化成“俄罗斯 vs 美国/北约”的大国政治博弈。这样的简化叙事依旧是违背反战的初衷,依旧是在不同的政治实体和nation-state间选边站,从而忽略了乌克兰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复杂地缘政治和全球政治格局中的的民族/区域自决自治。
同时,如果对俄罗斯独裁政权的制裁,最终变成不区分地制裁所有拥有俄罗斯国籍的人,是忽视了俄罗斯国内日渐高涨的反战声音和努力。毕竟样本1500的抽样调查“对普京信任度上升”不能证明普政权入侵乌克兰是全俄罗斯的民心所向的结果。俄罗斯社会内部面对普京的暴行本身也是分裂的,年轻人成为反战力量的主力,但也有顽固保守的中老年人为了大国梦强烈支持普京的做法。而那些冒着被逮捕危险走上街头的反战抗议者,特别是本身在俄罗斯就受到迫害的女权主义者和LGBT群体,ta们不该为Putin政权的罪行买单。

@zph2020
·
11h
谷爱凌以前是纯正进步girl,BLM之类的事都得出来表态一下,到现在ins介绍还是Black heartRainbow。然而这次俄罗斯打乌克兰的事儿直接开始装死了,这说明啥,中国人民币专治美国进步人。

果不其然迅速和谐了
讲得太好了

(昨天晚上等国才正式表态,说得还算是人话,可惜,大爹已经拉着你共沉沦了,全世界都已经看到你和大爹穿一条裤子,这次行动破产后,等着被清算吧

既然说到了抗疫打杀动物这件事,那就多说两句。
其实与其说很多人觉得杀狗杀得好是来自于穷人对小中产的嫉妒,还不如说这种心态来自于中国人和权力之间的关系产生的结果。因为值得注意的是,抗疫杀狗事件的主角是“官方”,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前几年在互联网上发酵的一个什么女人将别人的狗从十二楼扔下摔死就没得到这样的宽容,她的门上还被泼油漆,生活遭到威胁。我当时还说过女人被杀都不会引起如此民愤的酸话。
再说到文革,大家都知道毛泽东发动文革是为了肃清党内异己,但是文革里面铺天盖地的批斗暴力亲人反目这不是毛泽东亲自下场。而文革期间也并没有当今如此集中化的言论监控系统,一切无孔不入的监视,都是每一个参与者作为一个积极参与的节点而连成了一张铺天盖地的大网。换句话说,文革是毛泽东发起的,但十年浩劫却真的是广大群众人人有份的。
不管是当今“抗疫”打死猫狗,还是文革期间活活打死亲人,这都属于异于寻常的残忍,而这种人性丧失的异于寻常的残忍我觉得真的都很难用“仇富”这种简单而又比较寻常的道理来解释。而且话说回来,亲自打死猫狗的“抗疫”人员,自己大概率还是生活不错的体制内小中产呢。

微博显示ip位置,意味着沉默的权利进一步消失了
假如你与大多数不同,那么你需要解释与你相关的一切
最初是为你的愤怒,你的发声辩解
接下来是为你的沉默辩解
继而为你为什么宁愿为沉默辩解,也不愿像大多数人一样表态而辩解
“心里没鬼的话,表个态不难”
现在你甚至需要解释你的地理位置了
而有的人永远不需要做任何解释

國安法下堅持為公義發聲的社民運今早在俄羅斯駐港領事館抗議,促俄軍滾出烏克蘭。
不過據我所知在港的很多俄羅斯人都是支持烏克蘭的,前些天還在中環舉牌子示威。
instagram.com/p/CawCi81t39D/?u

我不理解为什么微博上这么多有影响力的账号故意在无关消息里带上“俄罗斯“这个关键字来“玩新功能”。
这个功能一点都不好玩。这个功能是警察国家对我们的surveillance的一次毫无掩饰的揭露,是对异议者忠诚的暗示和人身安全的威胁,昭然若揭、不以为耻。

微博上为乌衣记录和呼吁关注的@永远不会认命的战负渣4号 说乌衣是在去寻找“小花梅”老家前一天被带走的。乌衣失联前的微博里说自己有心理创伤,并非全然无惧,但在经历了一切高压恐惧后仍在步履不停帮助手足同胞。博主文里也是破釜沉舟的勇敢,“我发声还是不发声,是我的选择,有些媎妹有工作,有家人,自然压力是大的,我不一样,我孤儿一个,灵活就业人员,也没啥可顾忌的,而且我也活腻了,说就说了,大不了也就是辜负了媎妹刚匀给我的耗罢了”,乌衣说“大不了就是一死”。
太心碎了,此地的女人,要用自己的生命当武器在众目之下去救受难的同胞,我希望她们都平安,我希望我们的血都热着…希望有一个对得起这份无以伦比的勇气和热忱的未来

罗翔:不解救被拐卖妇女,是一种不作为的继续犯 

转自中国新闻周刊:
罗翔:不解救被拐卖妇女,是一种不作为的继续犯

近日,拐卖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法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必须用好现行的法律,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我们欣喜地看到,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法律一直在进步,虽然它离理想状态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通过对刑法历史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将收买人口规定为犯罪的历史较短,仅30年。但是,法律的步伐一旦迈出,意义依然是巨大的:

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此罪最高刑提高到死刑。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为了突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将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提高其基准刑。同时首次增加收买型犯罪。

1997年刑法则基本保留了1991年决定的内容,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8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10年以上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免责条款修改为从宽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律追责。

买卖刑罚的不匹配

对卖方和买方刑罚规定的明显不匹配,使得刑法对买方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对比一目了然。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八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第241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单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

相关数据显示,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量刑较轻。一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77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相关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分析的文章指出,从判决情况看,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其他犯罪并罚的案例,一种是与强奸罪并罚,另一种是与非法拘禁罪并罚。

但总体而言,数罪并罚的案件并不占主体,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即便严格贯彻第24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依然和第240条的刑罚不匹配。

因为第240条拐卖妇女罪的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八种加重情节的,比如拐卖过程中强奸,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即使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和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的刑罚相差仍然较大。

比如,行为人收买了一位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暴、非法拘禁,最后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数罪并罚。这三个罪名的基准刑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到十年,三年以下,假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2年,强奸罪判4年,非法拘禁罪判2年。

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并非三个罪名的刑期简单相加,而是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来判,那就是在4年到8年的区间进行量刑,最后完全可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在拐卖过程中实施强奸,起点刑就是10年以上。因此,即便把第241条数罪并罚条款全部用足,也和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的刑罚相差较大。

换言之,收买妇女、儿童的数罪并罚的规定明显轻于拐卖妇女、儿童加重处罚的规定。

罪名污名化的困惑

有学者指出,用“买卖”来形容该种犯罪行为本身是偷换概念,掩盖了拐卖犯罪的重罪本质,是对暴力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粉饰,还暗含着对妇女人格尊严的污辱和否定。

因此主张取消对拐卖妇女罪行的所有有关“买卖”的说法,用“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拐卖妇女罪”,用“受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这种意见令人耳目一新。

但是人类的语言必然是有瑕疵的,这是人类有限性的一种体现。适用无谬的语词描述错谬的行为在逻辑上很难自洽。细究起来,语词的瑕疵在罪名中比比皆是,罪名的污名化普遍存在。

例如故意杀人罪。一方面,人是不应该被杀的,但很少有人认为规定故意杀人罪就是把人给物化了;另一方面从逻辑上来说人是不能被杀死的,因为人在死亡的那一刻就已经不再是人,伊比鸠鲁的主体难题至今没有彻底解决。准确地说,罪名似乎应该是故意剥夺生命罪。

然而,批判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表述并无太大必要。因为罪名只是对犯罪行为的笼统概括,处罚的最终落脚点仍在于刑罚。拐卖犯罪亦是如此,既然刑法已经将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规定为犯罪,那就代表着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代表着法律认为人是不能被交易的。因此,彻底改变罪名意义不大。

要用好用足现有法律

立法需要严格的论证,不能仓促为之。法律的安定性和变动性始终存在张力。即使立法,也无法对行为溯及既往。因此,针对旧有的案件,现有的法律必须用足用好,严格执行到位,给受害人送上法律的及时雨。

按照刑法第87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是3年,所以追诉时效是5年。但如果在这五年内有其他犯罪,比如非法拘禁、强奸等,就可以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犯新罪起重新计算追诉时效。

从司法实践来看,收买被拐卖妇女很少与伴随犯罪数罪并罚,这种现象应该被纠正。

首先是关于非法拘禁罪。刑法的规定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可见,成立非法拘禁罪必须是剥夺人身自由,而非限制人身自由。很多被拐妇女最初是被剥夺人身自由,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逃跑希望渺茫,剥夺转为限制,似乎就不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入罪条件。

但是,刑法第241条第三款却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显然,这里的“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认为是一个立法冗余,可以视为特别规定,也即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自杀,则属于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如果造成被害人自残或者导致严重的精神疾病,直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其次是强奸罪,收买被拐卖妇女与之缔结婚姻关系不能阻碍强奸罪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强奸导致妇女怀孕或者精神疾病一般都属于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加重犯,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没有理由认为强奸导致女方生产就不再属于情节加重犯。这在逻辑上说不通。

同时,收买人强奸被拐卖妇女后又出卖的,无需按照拐卖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而应该直接评价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起刑点就是十年。加重情节的处理比数罪并罚更重。

再次,要用好渎职罪的规定。

1991年《决定》就有这个规定,刑法第416条第1款又再次重申,规定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款规定了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最高可以处七年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罪很少被适用,相关数据库很难检索到相关判例。

法律不能被虚置,否则必将损害法律的尊严。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是一种不作为的继续犯,因此其追诉时效应该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换言之,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那么就可以一直追诉下去。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村委会主任完全可以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刑法只是最后手段,只靠刑法来解决拐卖问题是不现实的,我们不能只求法律文本的改变,而忽视了盘根错节的其他问题,毕竟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李斯特)。

从根本上来说,如果不在内心中培育对人的尊重,而是信奉强权即真理,认为弱肉强食,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人类社会的生活法则,将人视为工具,那么包括拐卖在内的一切犯罪都无法禁绝。因此改变人的内心才是最重要的。笛卡尔说:我不求战胜命运,只求战胜自己;不求改变世界秩序,只求改变自己。我们除了能够掌控自己的想法以外,很多事情都是无法掌控的。

但是,这并不代表着法律无能为力,李斯特的话不是立法妥协的挡箭牌,刑法必须在保障人权的底线层面有所作为。无论多么富足的社会,都无法根除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但这并不代表对严重犯罪施加严厉的刑罚是错误的。很多人经常从效果论来看待法律,但是这种逻辑的不稳定在于:如果法律无法保障底线的正义,那么民众很有可能采取私力救济来恢复正义,导致不可预测的严重后果。

1906年,年近古稀的沈家本力排众议,在《革禁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中奏请:“永禁买卖人口,买者卖者均照违律治罪”,试图在法律上根除历朝历代奴婢买卖的恶习。至今不过百余年,但是文本上的观念革新依然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们期待立法机关审慎地考虑立法的动议,也希望看到司法的积极作为,擦去那些被伤害和被侮辱者的泪水。
3g.k.sohu.com/t/n587742692

关于工作的问题,也有想分享的几个点。

我是日语专业的,当年毕业时正逢中日关系非常差,很多傻逼去打砸日本车和店铺。我实习时去了沪江网,因为专业对口,自己本身也是活跃用户,很快就获得了互联网工作的切入口。

后来自己的原因,不愿意呆在上海,就回了长沙。毕业后,因为一些契机我去了杭州,还面过云五的那家小公司,当时确实没经验,岗位和我不匹配,所以没面上。后来去了一家风口上的互联网电商公司,一干就干了6年多。

在这6年里,公司经历了很多傻逼的事情,但总体氛围并不算特别差。我有暴风成长时期,从0开始学习运营知识和经验。也有公司不断拥抱变化时,我学习调整自己心态,科学摸鱼,停止站队和内耗。好好专注在自己的生活和目标上。和云五做英语学习社群时,她正在准备移民和加班,我时不时还要准备大促和自我学习。但是很有成就感和满足感,不断找时间摸鱼做自己的事情,同时工作上的事能完成就完成,完不成的要找到理由,有理有据的写出来。

目标不是都要完成了,那是理想。公司老板知道么,当然知道。会因此对你特别坏么,不一定。换个人也不一定能把事达成。

所以,年轻人进入职场,自我学习和工作有时需要分开。失败的项目经历,我手头一大把,但错不在我。所以我面试时,还能逼逼很多。你看,这都是我在别的公司积累的爬坑经历。面试官还会觉得,哇塞我们就需要你呢。

希望大家不要在理想化公司和职场,路子很多,不要害怕。

现在丰县事件热度已经很低了,这次关注的人远不如上次,乌衣的处境只会比上次更危险。

人类自愿灭绝运动首页上有个popular Q&A,有个问题是:既然觉得人类生存造成这么多垃圾污染,为什么你们的主旨只是不生小孩而不是呼吁大家自杀呢。
我以为这个组织的回答会是因为生命很宝贵,请大家珍惜生命之类的。
结果没想到,答案居然是:不生小孩就已经被视为极端了,如果直接呼吁大家自杀就更不会有人听了……
就很实诚的一个答案。
然后刚才去看了一下,还有后半段,说的挺好的,和大家分享下
(来源:willskywalker.com/vhemt/)

今天是3月1日,国家新颁布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施行第一天。新规禁止没有得到批准的个人/团体发布宗教内容。我看到很多佛教徒朋友的哀叹,这也是历史性的一天。其实从去年开始,佛教徒群体就充满惶惶不安的氛围,不知道明年三月会发生什么。有些佛教徒坚信国家不会干预正常传教活动,只是打击邪教。但今天打开手机,第一个消息就是竹庆本乐仁波切的公众号停更了。他是目前在港台影响力最大的仁波切之一,也是很入世的现代仁波切,他的妻子是台湾女星阿雅。(不是所有的仁波切都是出家僧人。)

新华社发的几篇关于丰县的文稿都未署名,调查组负责人也没说是谁,主页其他新闻却连摄影记者、海报设计者的名字都规规矩矩排列着,看来也知道是做了昧着良心受人唾骂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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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長毛象自由站,歡迎豆瓣鄉親及臉書逃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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