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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防治性骚扰义务的中国方案:权利保护模式

《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单位防治性骚扰义务作为一种独立的保护性义务,单位责任的判定不以工作利益损害为前提,而是以性自主权是否遭受侵害为依据。现实中,诸多合法权益因无法被“利益交换型—敌意环境型”二分法涵摄,进而造成保护缺位。(来自微信公众号-比较劳动法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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