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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便利喝公司饮料被通报“偷盗饮料”并开除 山东邹平女子打官司:绝不接受人格污蔑|封面深镜

一年前,李平芳是山东邹平一家大型金属制品公司食堂员工,因为和同事打架,她被公司开除。但她的“处理决定”中,却多了一条“偷盗饮料”,这让她无法接受。(来自搜狐-封面新闻23/09/21)

阅读全文: at.laborinfocn3.com/articles/u
原链接: sohu.com/a/722323458_120952561
备份1: archive.ph/wip/mQVZ7
备份2: web.archive.org/web/https://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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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r

此判决依然不完美。
原告要求该公司向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将赔礼道歉公告在当地某报刊登报30天),
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误工费65832元、
交通费230元和医疗费795元。

除赔偿之外的其它要求,并不过分。应该支持。

也许原告主张的赔偿金过高,但明显,判决的赔偿过低,这有偏向被告的倾向。被告过错明显,理当有惩罚性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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