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態“x傷害了我”發生時,x對我施加的行徑是如何成為“傷害”的?是我將其欽定為傷害呢?還是社會規則或諸如此類東西將其欽定為傷害呢?抑或是有什麼「天經地義」的,「客觀」的法則/標準來界定其是否構成「傷害」呢?
1.如果在“x傷害了我”這一事態中,使x的行徑被確認為傷害的,是我將其認定為傷害,其它人可能認為這不算是傷害,這其中的矛盾要如何解決?
2.如果在“x傷害了我”這一事態中,使x的行徑被確認為傷害的,是某種社會規則,或諸如此類東西將其認定為傷害,可以想見會有不認同它的人,這其中的矛盾同 1.
3.如果在“x傷害了我”這一事態中,使x的行徑被確認為傷害的,是某種「客觀事實」,即有某種超越的、客觀的法則/標準來界定其是否構成「傷害」,那麼人要如何認知這種法則/標準?對它的認知是可能的嗎?
@ukiyo 把x換成中國防疫政策,也可以很好地为其辩护。
@ukiyo 價值判斷當然是取決於上述提到的所有。你的問題更像是「價值判斷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或者「能否用事實判斷全盤取代價值判斷」或者「是否可以建立最低限度的共識」。這屬於認識論的內容了,正是這些問題的回答把人類和動物、植物和人工智能區分開來。
@projectachieve 我傾向於認為在“x傷害了我”這一事態中,使x的行徑被確認為傷害的,就是我將其認定為傷害。而在我如此認定的時候,該事態的性質會獲得一種客觀性,即它在我所構造的現實中會成為一種客觀事實。我承認這聽起來有些詭異。
事態是被構造的,“前-事態”沒有屬性和本質,它在獲得闡釋時才會成為事態,事態的屬性和本質都由闡釋者賦予,永遠內在於闡釋之中。你要描述它,使它獲得具體形式,首先要將它放在一個特定範疇內部。你將它放在一個特定範疇之中,它就會獲得特定的屬性和本質;將它放在其它範疇之中,它又會獲得其它屬性和本質,在不同範疇它的屬性和本質不相同乃至不相容。它是什麼取決於你在特定模態下看待它的方式,取決於你的視角、心態、思維方式、認知框架、意義場、價值預設、概念工具 etc. 。由於你這個觀測者的存在,它從可能被看作任何性質的事態的“前-事態”變成了你所看到的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