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犯的浑,趁记得赶紧先骂了
项目早年主体混同,不违法但不规范,现在依照新规不能再这么干了,该校企图通过补签一些文件来继续达到主体混同的效果。
该校新上岗的对接老师,为了诓我们法律顾问出合规意见(相当于将违规责任抛给我们背黑锅),直接让我们给计划补签的文件出合规意见。
我们肯定不干嘛,肯定要先去审前期背景,一审就发现问题,于是给了意见:除非你们再往上级管理部门报批,否则别想特事特办了,哪有这样补签一些文件就能达到逃脱规制的效果?
该校老师又想丢锅给合作的行政部门,没想到行政部门的法律顾问被我说服了,跟我一样觉得该校不能特事特办。
该校老师又去找行政部门的领导,领导懂个屁的法,于是就说此事可以特殊解释。
感想是你们赶紧都下马吧,就是因为有这些喜欢特事特办的法盲领导,一切才会变得越来越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