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翻看一些早期openweb(也就是activitypub、聯邦宇宙的最早期參與者們)寫的blog。印象最深的還是他們中有人在強調互聯網或activitypub應該是建立在信任之上,而非恐懼。恐懼造成分裂、社群瓦解,互聯只能以信任為前提。

著作權法,它是商業運作下的產物。也是歐美經濟轉型的需求。工業移轉到了第三世界,又還想要賺錢,於是大量文化工業產品被生產。但當他們發現這些文化產品竟然可以被隨意傳播、複製時,就想到了著作權,用其來保護文化產品的商業價值。米老鼠條款,為了延續迪斯尼對米老鼠的獨佔權,著作權期限持續被修法延長就是例證。

大面積傳播可能造成當事人危險的個人表達,確實是不當行為。但是這種不當是否應當用著作權這種概念來捍衛是另一件事。

我仍然支持互聯網早期的理念——平等的分享、傳播知識。

@evil 为什么要把人类个体的著作权挂到开放自由的反面,自行给自己的理念贴金呢?维基百科还挂着creative commons协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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