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翻看一些早期openweb(也就是activitypub、聯邦宇宙的最早期參與者們)寫的blog。印象最深的還是他們中有人在強調互聯網或activitypub應該是建立在信任之上,而非恐懼。恐懼造成分裂、社群瓦解,互聯只能以信任為前提。
著作權法,它是商業運作下的產物。也是歐美經濟轉型的需求。工業移轉到了第三世界,又還想要賺錢,於是大量文化工業產品被生產。但當他們發現這些文化產品竟然可以被隨意傳播、複製時,就想到了著作權,用其來保護文化產品的商業價值。米老鼠條款,為了延續迪斯尼對米老鼠的獨佔權,著作權期限持續被修法延長就是例證。
大面積傳播可能造成當事人危險的個人表達,確實是不當行為。但是這種不當是否應當用著作權這種概念來捍衛是另一件事。
我仍然支持互聯網早期的理念——平等的分享、傳播知識。
@Hermaphrodite 你把中國互聯網和牆外諸平台混淆了。我們建立長毛象不就是為了恢復早期互聯網的理想嗎?重建基於信任的網路。
@evil 为什么要把人类个体的著作权挂到开放自由的反面,自行给自己的理念贴金呢?维基百科还挂着creative commons协议呢。
@Nich 这有什么贴金的,说话别这么无聊
@evil 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狄更斯的《双城记》和《匹克威克外传》在美国被书商疯狂盗版,他到美国四处游说尝试推动版权立法,美国那些靠着他的作品赚了大钱的盗版书商就是用你的这套观点回应他的,说知识和创作都应该平等分享、自由传播,我们美国独立了,你们英国旧宗主国没法在我们美国掠夺殖民收益了,可还想赚钱,所以用文艺作品的版权来保护商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