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翻看一些早期openweb(也就是activitypub、聯邦宇宙的最早期參與者們)寫的blog。印象最深的還是他們中有人在強調互聯網或activitypub應該是建立在信任之上,而非恐懼。恐懼造成分裂、社群瓦解,互聯只能以信任為前提。

著作權法,它是商業運作下的產物。也是歐美經濟轉型的需求。工業移轉到了第三世界,又還想要賺錢,於是大量文化工業產品被生產。但當他們發現這些文化產品竟然可以被隨意傳播、複製時,就想到了著作權,用其來保護文化產品的商業價值。米老鼠條款,為了延續迪斯尼對米老鼠的獨佔權,著作權期限持續被修法延長就是例證。

大面積傳播可能造成當事人危險的個人表達,確實是不當行為。但是這種不當是否應當用著作權這種概念來捍衛是另一件事。

我仍然支持互聯網早期的理念——平等的分享、傳播知識。

@evil 中国已然是高度互联网化的监控国家,全方位地攫取信息,却经执法机关和企业托拉斯全方位地泄露信息;个人的隐私在每个人之间,已然唾手可得;中国人享受着最便捷的互联网生活,已然处于最恐惧的互联网时期,而非处于早期的互联网。

全平台未经允许未经筛选发布涉及个人隐私的“精选”帖文,夺取他人的劳动成果建立自己的社群赢得自己的拥趸,我不认为这是在平等地分享、传播知识。是谁先在长毛象制造恐惧瓦解社群,打破信任的默契,怎可将受害者置于互联网早期理念虚设的稻草人靶子上

我仍然支持在互联网晚期的中国——行使资产阶级法权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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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aphrodite 你把中國互聯網和牆外諸平台混淆了。我們建立長毛象不就是為了恢復早期互聯網的理想嗎?重建基於信任的網路。

@evil 你把肉体在墙内的用户和海外用户混淆了。在这里只针对那些无良的爬虫bot:

海外看墙内是便捷了,肉体在墙内的用户要为此买单,在长毛象自我审核。牺牲一部分人的自由换取另外一部分人的自由,算什么自私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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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長毛象自由站,歡迎豆瓣鄉親及臉書逃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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