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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 “1995年,一份劳动部的政策中就已经写明「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企业组织等「用人单位」,而人们理解的家政工多直接受雇于家庭雇主,这种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并不在劳动法保护范畴之内。”

(来自杀咸鱼的马特22/07/26)

阅读原文:m.weibo.cn/status/LE3bpmTN8
备份1:archive.ph/wip/df80j
备份2:web.archive.org/web/202207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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